傷寒雜病論【 卷 十一 】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
47 厥陰之為病,消渴,氣上撞心,心中疼熱,飢而不欲食,食則吐蚘,下之,利不止。
48 厥陰中風,脈微浮,為欲愈;不浮,為未愈。
49 厥陰欲解時,從丑至卯上。
50 厥陰病,渴欲飲水者,少少與之,愈。
51 諸四逆厥者,不可下之,虛家亦然。
52 傷寒,先厥、後發熱而利者,必自止。見厥復利。
53 傷寒,始發熱六日、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者,恐為除中。食以素餅,不發熱者,知胃氣尚在,必愈。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,後日脈之,其熱續在者,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,本發熱六日、厥反九日,復發熱三日,並前六日,亦為九日,與厥相應,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後三日脈之,而脈數,其熱不罷者,此為熱氣有餘,必發癰膿也。
54 傷寒六七日,脈遲,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。脈遲為寒,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,腹中應冷。今反能食,此名「除中」,必死。
55 傷寒,先厥後發熱,下利必自止,而反汗出,咽中痛者,其喉為痹;發熱無汗,而利必自止。若不止,必便膿血。便膿血者,其喉不痹。
56 傷寒,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,必發熱,前熱者後必厥。厥深者熱亦深,厥微者熱亦微。厥應下之,而反發汗者,必口傷爛赤。
57 傷寒病,厥五日、熱亦五日,設六日當復厥,不厥者自愈。厥終不過五日,以熱五日,知自愈。
58 凡厥者,陰陽氣不相順接,便為厥。厥者,手足逆冷是也。
59 傷寒,脈微而厥,至七八日,膚冷,其人躁、無暫安時者,此為臟厥,非蚘厥也。蚘厥者,其人當吐蚘。今病者靜,而復時煩,此為臟寒,蚘上入其膈,故煩。須臾復止,得食而嘔又煩者,蚘聞食臭出,其人當自吐蚘。蚘厥者,烏梅丸主之。又主久利。
【烏梅丸方】
烏梅三百枚   細辛六兩   乾薑十兩   黃連十六兩   當歸四兩   附子六兩 炮 去皮  蜀椒四兩 出汗  桂枝六兩 去皮  人參六兩   黃柏六兩   
右十味,異搗篩,合治之,以苦酒漬烏梅一宿,去核,蒸之,五斗米下。飯熟,搗成泥,和藥令相得,納臼中,與蜜,杵二千下,丸如梧桐子大。先食飲,服十丸,日三服,稍加至二十丸。禁生冷、滑物、臭食等。
60 傷寒,熱少,微厥,指頭寒,嘿嘿不欲食,煩躁。數日,小便利、色白者,此熱除也,欲得食,其病為愈;若厥而嘔,胸脇煩滿者,其後必便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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